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7)12号文《关于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完善普通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我校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保障方式
1、大学生的每次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起付费标准为:三级医院自付300元;二级医院自付100元;一级医院自付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市统筹资金支付。
2、门诊大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全部由市统筹资金支付。
3、校内门急诊由本人承担挂号费及医疗费的10%。
4、经校医院转到定点医院门诊、及因急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诊治的费用报销80%,自费项目除外。
三、住院、门诊大病保障
1、我校大学生在本市的住院、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院为市六医院、市五医院、普陀区中心医院和吴泾医院。
2、我校大学生凭住院通知和经过院系同意的申请书到校医院拿医保部门印制的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就医。
①结算凭证种类及有效期:住院凭证一次签发后7天内有效。
②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开具后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继续医疗或6个月变更治疗机构的,应重新开具凭证。
3、我校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送校医院统一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4、我校大学生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的急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校医院按规定报销。
四、学校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帮困基金纳入学校帮困助学范围,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五、继续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规避意外风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
1、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医院,负责处理大学生医保的有关问题。
2、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自理。如:自费购药、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矫形手术费、生理缺陷的治疗费、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斗殴、汹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费用。
3、门急诊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慢性病可开一至二周。
此细则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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